第十三条

有效

义务植树所需种苗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城市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三)其他区域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种苗的,其费用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