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义务植树的当年成活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