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公民可以采取种植纪念树、纪念林或者建设义务植树基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对义务植树基地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命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