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编制区绿化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