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