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