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