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同意。

调整其他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