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