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绿地和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项目,统一由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