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