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和工程项目明细清单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