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