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