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接受举报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