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强制检验,或者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维修并检验合格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月二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