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高排放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