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进行管理。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