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应当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