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报送大事记,移交其编印的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志书、年鉴、报刊等资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