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