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