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