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驶摩托车的;

(二)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停放车辆的;

(三)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