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