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