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