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