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许可第六条有效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有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面积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