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交通运输、邮政及海关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出版物发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