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期刊、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条例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