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违禁出版物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认定机构负责。认定书由两名以上认定人员签名,经认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认定专用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