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市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