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辖区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