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以及个人对档案界定以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