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档案馆和其他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应专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