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干部、职工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