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和其他档案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霉变、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