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前款规定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采取寄存、代保管等形式提供保管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