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寄存或者出卖前款所列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