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对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