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