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按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整理完好,及时立卷,按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