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