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