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