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