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第十七条已废止检疫人员必须熟悉检疫业务,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文明礼貌,坚守岗位,严肃认真地执行任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