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完成任务突出、成绩显著的检疫人员,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擅离职守、滥用职权、渎职者,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