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第十六条已废止检疫站应当加强对过往人员鼠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