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第十五条已废止检疫站门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停车检疫”的公路标牌。检疫人员必须佩戴检疫臂章或胸章,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行检疫任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