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第十四条已废止检疫站应设有检疫工作室、化验室、留验观察室并配备必要的检疫仪器、医疗药品、防护装备、记录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