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