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